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缩写 NIF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宁波口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学校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当政府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社会中介组织指导、服务、协调作用。推动各会员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交流情况、增进相互间的协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努力促进宁波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道两新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组织会员贯彻执行;
(二)调查研究国际运输和货运代理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国内外信息资料, 提供会员参考,开展咨询服务;
(三)为进一步更好地服务于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各种展会服务;
(四)推动会员之间及与有关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交流经验,加强经营管 理,协调对外经贸运输步调和做法;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对外经贸运输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合理竞争 和宽松的运输局面;制订行业行为规范,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开展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提高宁波 市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八)加强与其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来往,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九)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提高会员单位业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 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接受对会员的投诉,督促会员妥善处理,改正工作;
(十一)努力完成宁波市商务局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货运企业委托和理事会 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经商务部备案,在宁波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货代物流企业;或从事与货代物流行业相关领域的学校和机构;
(四)个人会员应是长期从事货代物流相关工作,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关人员;或在货代物流行业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及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实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 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宁波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得到同意批复后召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其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